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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邓志娥与孙乐明、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娥,孙乐明,张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娥。被执行人孙乐明。被执行人张华君。申请执行人邓志娥诉被执行人孙乐名、张华君民间借贷一案,我院(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