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邓志娥与孙乐明、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娥,孙乐明,张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娥。被执行人孙乐明。被执行人张华君。申请执行人邓志娥诉被执行人孙乐名、张华君民间借贷一案,我院(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