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吕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颖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春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在宿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发觉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而且被告酒后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向,夫妻关系恶化,原告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经(2013)宿城民初字第0332号判决不准离婚,但经过半年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故再次成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产生矛盾后,已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已于2013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其离婚意图坚定。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定双方婚姻感情确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琼法律提示: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