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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兴民煤矿与杨泽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兴民煤矿,杨泽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66号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西河镇干堡村8社,组织机构代码20374991-9。法定代表人张代志,投资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政。被告杨泽伦。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诉被告杨泽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