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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刘某某,汉族,居民。被告彭某某,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君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