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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汉民初字第6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维会与李亲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6576号原告王维会。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李亲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会诉被告李清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艺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