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美胆与被执行人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美胆,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欧美胆。被执行人张艳艳。申请执行人欧美胆与被执行人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8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张艳艳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艳艳已将上述款项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至2013年12月3日已全部付清,并已缴交案件执行费389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