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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自行和好,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