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世强,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某。本院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以被告喻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