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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世强,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某。本院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以被告喻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