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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947-4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格兰兰、史大革、刘晓菲、唐小丽、韩石唐、帅福荣、韩洪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兰兰、史大革、刘晓菲、唐小丽、韩石唐、帅福荣、韩洪英,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947-4956号申请执行人格兰兰、史大革、刘晓菲、唐小丽、韩石唐、帅福荣、韩洪英。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453、240号(2009)第6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8920.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28920.4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453、240号(2009)第6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