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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亚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鼓开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王某应支付给张某某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65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张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依职权前往徐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完毕。对将上述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鼓开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朱恒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