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庞玉国与徐加刚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加刚,庞玉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加刚,男。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玉国,男。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加刚与被上诉人庞玉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加刚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加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加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徐加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雪雁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