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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徐某莫申请徐某某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特字第39号申请人徐军。申请人徐军要求宣告徐若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军诉称,申请人徐军的儿子被申请人徐若宁于2013年7月3日入住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农家乐“吉祥苑”。因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7、10”特大高位山体滑坡中失踪,都江堰市政府已于2013年7月17日停止了搜救工作。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7、10”特大高位山体滑坡灾害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诉讼指南》,都江堰中兴镇派出所已经出具徐若宁在本次灾害中遇难无生存可能证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若宁死亡。经查:徐若宁,男,200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200902090176,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六街213栋15号。申请人徐军是徐若宁的父亲。201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徐若宁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遭遇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下落不明。2013年8月23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关于徐若宁不可能生存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徐若宁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抢先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命迹象,被申请人徐若宁已无生存可能。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若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徐若宁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公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徐若宁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徐若宁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若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