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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正有与陈西犬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有,陈西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有,男。被执行人陈西犬,男。申请执行人李正有与被执行人陈西犬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8年5月20日作出的(1998)丹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由陈西犬偿还原告李正有6704.08元及利息(利息从1992年2月20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12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西犬未履行判���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999年8月23日执行回4400元(其中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850元,债务2300元,李正有已领取),剩余款项4404.08元及利息13659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有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正有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陈西犬亦家庭困难,其妻患有心脏病,也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正有与被执行人陈西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西犬给付李正有2000元(已领取),同时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2000元结案(剩余款项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2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下:丹凤县人民法院(1998)丹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850元由李正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