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牡西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温美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牡西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被执行人温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牡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温XX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牡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对温XX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长青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公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