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红宇与被告李俊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宇,李俊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任红宇,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俊凯,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宇与被告李俊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宇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红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支吉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