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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红宇与被告李俊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宇,李俊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任红宇,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俊凯,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宇与被告李俊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宇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红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支吉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