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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良玉、吕新峰、吕阳诉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徐店居委会晏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玉,吕新峰,吕阳,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徐店居委会晏东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光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良玉,女,1965年6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吕新峰,男,1964年7月24日生,系陈良玉之夫。申请执行人吕阳,男,1994年9月24日生,系陈良玉之子。被执行人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徐店居委会晏东村民组。代表人陈亮修,系晏东村民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陈良玉、吕新峰、吕阳与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徐店居委会晏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两人的土地补偿款29450元,以后按两人分配村民组出让的土地补偿款。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良玉、吕新峰、吕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光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