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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邦伟与黄新月、谢莲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伟,黄新月,谢莲卿,XX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陈邦伟。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被告:黄新月。被告:谢莲卿。被告:XX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伟与被告黄新月、谢莲卿、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新月、谢莲卿、XX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伟撤回对被告黄新月、谢莲卿、XX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邦伟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