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增喜与戴益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增喜,戴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周增喜,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益忠,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周增喜与被执行人戴益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增喜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13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戴益忠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益忠履行下列义务:(1)��申请执行人周增喜支付转让费19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息);(2)向申请执行人周增喜支付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45000元及违约金19500元;(3)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息;(4)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48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益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 喻 政胜执行员 ?? 郭 博林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蒋 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