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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民申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新世纪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郴州市新世纪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民申第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生,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后岭村元丰2组,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刘晓闰,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新世纪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勇,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新世纪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3)郴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启伦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