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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烈军与何国良、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烈军,何国良,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王烈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被告:何国良,农民。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洪双武。委托代理人:章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烈军与被告李飞、何国良、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烈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烈军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