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永喜与被执行人徐荣翔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喜,徐荣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冯永喜,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滦县古马镇兴隆庄四村。被执行人徐荣翔,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冯永喜与被执行人徐荣翔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荣翔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冯永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491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迁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滦民初字第318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学军审判员 浦连仓审判员 王 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