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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与黄文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文深,梁郁志,郑锦宣,张绍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全斌,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深,男。原审被告梁郁志,男。原审被告郑锦宣,男。委托代理人凌百军,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绍强,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深、原审被告梁郁志、郑锦宣、张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多交纳部分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