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4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迟玲荣与綦焕、杜殿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玲荣,綦焕,杜殿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511号原告迟玲荣。被告綦焕。被告杜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玲荣诉被告綦焕、被告杜殿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玲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玲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玲荣负担。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华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