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9号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永祥,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