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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苍行初字第53号原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委托代理人林乃平。委托代理人林礼涨。被告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一。委托代理人陈定存。委托代理人李平度。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宏泰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食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南县宏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苍南县宏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