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马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孩子尚小,不愿意与被告离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允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