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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马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孩子尚小,不愿意与被告离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允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