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传东、罗贞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孙叙刚,李传东,罗贞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叙刚。两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贺艳,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传东。辩护人高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贞迪。辩护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东、罗贞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孙叙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韩俊、代理检察员陆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孙叙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艳,被告人李传东及其辩护人高鼎、被告人罗贞迪及其辩护人范松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1月6日上午,琼海市博鳌镇椰风海岸项目工程地的木工班工人和钢筋班工人因施工顺序问题发生争吵。当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贞迪、李传东等木工又和钢筋工在五楼楼顶发生争吵后双方散去。下午3时许,钢筋班的XX国又来到五楼质问罗贞迪,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时均说“打架”,在旁边工作的木工李传东、舒某某、李某某,以及钢筋工麦某某等人也拿着钉锤、方木、钢筋过来参与争吵。此时被害人杨某勇爬到五楼楼顶,捡起一根方木扔向罗贞迪,砸中罗的腹部。罗贞迪即冲上去和杨某勇扭打,李传东持钉锤跟着罗贞迪后面追过去时被XX国拦住。罗贞迪和杨某勇在楼顶西北角边缘处扭打时,罗将杨推倒掉落在模板凹槽处,杨某勇安全帽掉落,尔后罗贞迪返回与XX国等钢筋工继续争吵。李传东随后跑到杨某勇摔倒处,见杨某勇正往上爬,就用脚踹杨的手臂两下,然后持铁锤朝杨的头部敲打一下后跑开。杨某勇爬上五楼后指称被罗贞迪等木工殴打,钢筋工杨某某遂持钢筋击打罗贞迪手臂,后双方被人劝开各自散去。杨某勇回到工棚时昏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月27日,被害人杨某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勇系头部受钝器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传东、罗贞迪无视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孙叙刚诉称,二被告人因工作冲突与杨某勇发生斗殴,致其死亡,要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89745.5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41836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002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360元。被告人李传东辩称其没有持钉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死亡与其无关。被告人李传东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传东打敲打被害人。李传东的锤子是平面圆形的,与鉴定意见中死者的伤口是弧形接触面工具敲打所致的结论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被害人的伤是跌落过程中被钢筋所伤。李传东不是纠集者,被害人杨某勇具有过错,所以李传东不是主犯,不是直接致害凶手。被告人罗贞迪认为其没有将被害人推倒,对于死亡结果不应当负责任,也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被告人罗贞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伤害致死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关系,不应对死亡后果担责,被告人罗贞迪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上午,琼海市博鳌镇椰风海岸项目工地的木工班工人和钢筋班工人因谁先施工的问题发生过纠纷。当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贞迪、李传东等木工到五楼楼面施工时,木工李某某故意将对方的一根钢筋丢弃,再次引起木工与钢筋工的纠纷,后双方人员散去。下午3时许,钢筋班的XX国来到五楼责问被告人罗贞迪,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引来附近施工的木工李传东、舒某某、李某某及钢筋工麦某某等人,双方均有人持钉锤、木条、钢筋等在五楼楼面对峙。此时,被害人杨某勇从四楼爬到五楼楼面,捡起一根方木扔向在场的木工,砸中罗贞迪的身体,罗贞迪即冲上去和杨某勇扭打,被告人李传东则持钉锤跟在罗贞迪身后向被害人杨某勇追去。罗、杨二人相互扭打至西北角边缘处时,罗贞迪将杨某勇推倒致其跌落在模板凹槽内,杨某勇安全帽则掉落在凹槽上方,二人自然分开,罗贞迪便返回原先与XX国等钢筋工吵架的地方继续争吵。被告人李传东随后来到杨某勇跌落的地方,见杨某勇正往上爬,即持铁锤朝杨的头部敲打一下后跑开,杨某勇头部流血后爬上五楼楼面,在众人面前指称被罗贞迪等木工殴打,钢筋工杨某某遂持钢筋打中罗贞迪手臂致其流血。后双方被人劝开各自散去。杨某勇回到工棚时昏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月27日,被害人杨某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勇系头部受钝器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杨某勇务工的单位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椰风海岸项目部及王又文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150000元医疗费、交通费及318000元的赔偿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告人李传东于案发时所穿的迷彩服一套、案发当天所用的钉锤,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传东、罗贞迪作案时已成年。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1月6日,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博鳌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博鳌镇椰风海岸中外建工地1号楼上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经查,受害人杨某勇被该工地上的木工组男子持器械故意伤害致头部挫裂伤,初步判定为重伤以上。3、《赔偿协议书》证实,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椰风海岸项目部、王又文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达成赔偿150000元医疗费、交通费的协议,另外还支付赔偿金318000元。4、《扣押决定书》证明,琼海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传东所有的迷彩服一套、铁锤一把。(三)证人证言1、杨某国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胞兄杨某勇来电说木工班的民工把钢筋扔掉了,我先赶到工地1号楼4层,见到我的员工和胞兄,我问清楚是木工班的员工扔掉了钢筋,于是我就爬到5层楼顶,只有一名木工班的员工在,我问他是谁把钢筋扔掉的?他答:是我扔掉的。我问他为什么要扔掉?他答:是我扔掉的怎么样?于是我和他发生了争吵,接着有四五名木工班的员工就爬上5楼,与我对峙。我胞兄杨某勇也到了5楼,手指着木工班的员工,大声说:你们想打架是不?边说边从地上捡起一根约20公分长的木板朝对方扔过去,砸到了对方一名员工,对方的人就一起朝我胞兄冲过去,我拦不住,自己也被撞倒了,等我爬起来时,只见杨某勇头部已流血,我问他是谁打的,他指着一名40多岁的男子说:是他,然后还指着该男子旁边的另两名男子说:还有他们。当时我见胞兄被人打伤了,就让他和其他员工一起回生活区,我留在现场与公司方面协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约10分钟左右,就接到一名员工的电话说,杨某勇在生活区门口晕倒了,我赶紧到生活区门口,让工地的车把我哥送往医院救治。杨某勇平时在工地上,有些工友称呼他为:“眼镜”,他也有别名叫杨某某,在医院救治时用的名字是杨某某。2、敖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下午近3时,因为木工和钢筋工为争谁先施工发生矛盾,就叫来钢筋方的老板XX国到5楼处理矛盾,XX国在5楼和木工工人进行理论,而我在4楼和其它工友绑钢筋,没多久,老板的哥哥杨某某(“眼镜”)也上了5楼。紧接着,我就听见5楼有人喊打架了,我赶紧跑到5楼过道下北面6米远的地方时,见到杨某某双手抓在朝我所在方向5楼楼面伸出的钢筋上,一只脚悬空,另一只脚勾在5楼伸出的工作板上,面朝我所站的方向,大部分身体悬空,没有带安全帽,杨某某手抓钢筋用力往上面爬,我见杨某某的头顶5楼楼面站着一个高个子青年仔,面对我的方向正用一把铁锤朝杨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我不清楚是不是打到,但他收回手的时候,我发现杨某某的头部有血流向面部。当时我只见到高个子青年,他旁边没有其他人,他穿着类似迷彩服的服装,身高约1.8米,整个木工班他最年轻也是最高的,因为都在一个工地上干活,所以脸熟,但相互间没有联系。他用的铁锤是“丁”字型,长约40厘米,木柄,一头为铁头,一边是圆的,另一边分叉。3、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3时多,我一个人在工地1号楼的4楼搭架子,干活过程中,听到罗贞迪在4楼楼顶说话的声音,但我不清楚当时有多少人在楼顶。到了14时多,突然从楼顶传来吵架的声音,其中有一个声音我听出来是罗贞迪的,但当时我没有在意,继续搭我的架子。过了一会,我转头见钢筋组一名戴眼镜的工人沿着木架飞快地跑上4楼楼顶,并捡起一块方木朝罗贞迪丢了过去,我站在4楼往上看,罗贞迪背对我,看不清有没有打中,这时我看清楚和罗贞迪吵架的是钢筋组的工头。接着我听有人喊:打啊,打啊。我赶紧上了4楼楼顶,见聚集了很多人,一方是木工组的,另一方是钢筋组的。罗贞迪手拿一把铁锤,而对方那名戴眼镜的工人不知为何就摔倒在楼顶旁边的一个木架上,他站起来时,我发现他头上戴着的黄色安全帽不见了,头部正在流血。双方都围了上去,场面一下乱了起来,我看见钢筋组的一个工人持一根钢管朝罗贞迪的手臂打了一下,双方都有人将各自的人拦开,所以双方没有再继续打,我就回4楼干活了。4、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30分左右,我和杨某勇(杨某某)在四楼干活,有一名在4楼楼顶干活的钢筋组的工人说有人将钢筋抽出来扔掉了。于是杨某勇就打电话告诉他弟弟。过了一会,我和杨某勇就听见XX国在4楼楼顶和人吵架的声音,于是杨某勇就从4楼爬上去,我怕双方打起来,也赶紧上去。当我的头刚刚露出到4楼楼顶时,就发现杨某勇已经倒在4楼楼顶的一个木板凹槽里,他两只手正紧紧抓住木板凹槽旁边的钢筋,木工组一名穿迷彩服的民工正站在木板凹槽旁边,他弯下腰来,挥起手中的一把铁锤往凹槽里的杨某勇打了一下,随后又将铁锤收回来站在一旁,由于凹槽挡住我的视线,所以不清楚有没有打中杨某勇。我上到楼顶就从地上拿了根钢筋,当时钢筋组这边的人有XX国、杨某勇、一名姓雷的工人,对方木工组在场的人有那名穿迷彩服的工人、一名穿蓝色西装的工人及一名穿绿色圆领T恤的工人。后来,钢筋组的十多名工人也陆续上来了,接着我见杨某勇已从凹槽里爬了出来,他的左侧头部流了很多血,他那顶黄色安全帽也不见了,我问他:是谁打你?杨某勇指着对方一名穿蓝色西装的工人说是他。我发现对方穿蓝色西装和穿绿色T恤的工人手中各持一根钢管,好像还要冲上来打我们,于是我便迎了上去,用手中的钢筋朝那名穿蓝色西装的工人左手手臂打了一下,穿绿色T恤的工人要上来,我就用钢筋顶在他的大腿上,双方对峙了一会,就被劝开了。随后,杨某勇也和我们一起下楼步行回去。结果到我们住的工棚时,杨某勇摔倒在他所住工棚的门口处,我们赶紧送他去医院抢救。对方那名穿迷彩服的工人身高约180厘米,手中拿着一把铁锤,但铁锤特征我没看清楚,我能认得出他。5、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和工友在椰风海岸工地1号楼5楼梁边扎钢筋,木工组的罗贞迪和李某某走过来叫我们停止工作,说我们影响了他们干活,还把我们的钢筋扔掉了。我们就走到另一个边扎钢筋。之后钢筋组的老板过来和罗贞迪、李某某交涉,并与罗贞迪发生了口角纠纷,我觉得不会打起来就继续干活。一会我听到4楼有人喊5楼打架,转身就见老板的哥哥杨某勇(“眼镜”)躺在5楼的木板上,随后钢筋组的工友就上来扶他起来,当时杨某勇的头部在流血。木工组的人中我看清楚罗贞迪和李传东手上都有一把钉锤。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罗贞迪系与受害人发生争吵的人。6、雷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和麦某某、彭万风等七人在椰风海岸工地1号楼的5楼扎钢筋,但当时在场的木工罗贞迪不让我们干活,说要等他们干完了我们才能开工,并说叫我们老板过来。过了一会,我们老板XX国过来,老板的弟弟杨某勇也从4楼来到5楼工地,老板问是谁把钢筋扔掉的,罗贞迪说是他扔的,两人就吵了起来,杨某勇上来时拿着一根约60厘米长的方木条,也跟罗贞迪吵了起来,当时我在干活,没太注意看,一会儿后就看到杨某勇倒在干活的平台上,他起身时我见他头部流血。当时约有五六名木工在场,有人持钢管,不记得是谁了,而罗贞迪手中拿着把铁锤。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罗贞迪为案发时与被害人杨某勇发生争吵的人。7、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正在椰风海岸3号楼的18楼上干活,见到1号楼上有一个人掉到梁底,而不久那里就聚集了很多人,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跑到聚集人的1号楼层,见钢筋班有多人在跟我们木工班的人吵架。钢筋班的老板小杨在劝他们钢筋班的人不要动手打架,而班组“眼镜”头部流了很多血,没戴安全帽,木工组这边的罗贞迪手臂也在流血,他当时穿一件破旧的蓝色西装,李传东穿一件迷彩服。后来公司管理人员来了,双方协商好后,人就散开了。我带罗贞迪去医院时问他为什么跟人打架,他说他将钢筋班的钢筋扔在楼下,钢筋班的老板就上来骂他们,然后双方互相争吵,“眼镜”就用钢筋打他,然后他就反击了。8、黄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我在工地1号楼开塔吊,将钢筋从地面往5层楼面吊上去。干活过程中,我看见木工工人和钢筋工人发生争吵,一会儿后,我吊好东西再看时,发现钢筋工的带班(我不知道姓名,平时都戴一副眼镜)不知何时倒在了第5层楼面一堆钢筋旁边的木梁上,他正要从木梁处往上爬起来,有一名木工班的20来岁、个子较高、留短发、穿迷彩服的青年仔(平时经常见,但不知姓名),手持一把铁锤弯腰朝那个带班头上打去,由于我是从空中往下看,有玻璃隔着,所以没有看清打在头上哪一个部位,那名青年仔打了一次后就跑开了,带班的男子被打后没有倒下,而是继续爬上来到第5层楼面一台电锯附近,我看到他好像头部在流血。接着我就继续干活不再看了。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李传东为案发时身穿迷彩服的人,是他持一把铁锤击打钢筋班领班的头部。9、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和工友在椰风海岸1号楼工地5楼上扎钢筋,木工班的罗贞迪和李某某过来阻止我们工作,并把我们的钢筋扔掉了。钢筋班的老板就过来跟罗、李二人交涉,并与罗贞迪发生口角,二人吵得很厉害。当钢筋班的老板哥哥杨某勇(外号“眼镜”)从4楼钢管架子上爬到5楼后,罗贞迪就与钢筋班老板及其哥哥杨某勇打起来,我害怕就走到对面的木板上。后来就见杨某勇受伤,头部流血。10、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我和木工班的工友在小区工地1号楼4楼楼顶钉模板,钢筋工也要来铺钢筋,罗贞迪不让他们铺,后来钢筋工人就离开了。下午约两点多钟时,钢筋工的老板就上来了,由于我在干活,木工活的噪声很大,我离他们十多米远,所以听不清楚他们在说什么,只看到钢筋工的老板和罗贞迪都用手指着对方说话,估计是在争吵。十多分钟后,钢筋工的带班(不清楚姓名)走了上来,他在楼顶的地板上捡了一条长约四五十公分的方木,随手就朝罗贞迪丢过去,没看清是不是打到,当时罗贞迪手上有一把羊角锤,紧接着,罗贞迪就和这个带班的相互推打起来,但罗还有没有持铁锤我没看清楚了,很快在场的人都围了起来,场面有点乱,没看清楚二人打的具体细节,就看到钢筋班的带班倒在梁槽下,双手抓住前面的钢管,一只脚勾在梁槽里,另一只脚悬空,整个身子差不多掉到4楼,他很快爬起来,前额处在流血,此后就没见到有人打他了。11、杨某龙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在椰风海岸工地1号楼的4楼平台上扎钢筋时,听到5楼的工作平台上有争吵的声音,后来突然有人说打架了,我抬头一看,正好看到工友杨某勇一只手搭在5楼工作平台的边缘,半站半蹲在4楼和5楼中间的手挽架上,这时有一名男子站在杨某勇头上5楼的工作平台边上,弯腰扬起手中的铁锤往下敲打,我急忙跑过去,从4楼西北角的一根柱子手挽架上爬到5楼平台,只见杨某勇已站在5楼平台上,头部流血。12、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下午15时许,我在椰风海岸工地上工作,听到老板在上一层跟木工班的人吵架,越吵越大声,我赶紧上去,对方的人都拿着铁锤、棍子等,于是我也顺手拿了一根棍子。这时,“眼镜”(杨某勇)也从下一层跑了上来,木工班有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男子分别挥着铁锤从我身边跑开,朝着“眼镜”冲去,而我只顾着老板这边,没注意“眼镜”那边,当我朝“眼镜”看时,他已经坐在了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渐渐地钢筋班工人围了过来,老板怕我们跟木工班发生更大的冲突,就把大伙劝住,说找公司的人来处理。老板当时问“眼镜”是谁打他的,“眼镜”当时还很清楚的说:是那个老一点的男的打我。后公司的人来了,经过协商,老板就叫我们散了,“眼镜”当时就独自朝宿舍走去,后就听说他倒在宿舍门前,送医院抢救了。13、舒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上午,我们和钢筋工发生过纠纷,因为他们先铺钢筋,我们就不好钉模板。当天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我和罗贞迪、李传东到4楼钉模板,李某某在4楼装铁架子,李某雄和张某军在3楼拆模板。没多久,钢筋工的老板就上来责问我们是谁不让他们铺钢筋?罗贞迪就说:我们木工没有做好,你们铺了钢筋我们以后怎么做工。之后他俩就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起来了,相互之间还声称要打架。没过多久,戴眼镜的钢筋工的带班(约三四十岁,不知名字)就走了上来,紧接着一些钢筋工人也陆续走了上来,那戴眼镜的带班工人上来就拿了一条几十公分长的方木向罗贞迪打去,罗贞迪被打后才追那名戴眼镜的钢筋工带班工人,我和李传东、李某某也跟着追了上去,当时李传东大约跟在罗贞迪身后约2至3米左右的距离,我又跟在李传东后面,李某某比我们两人慢一点,双方对峙着,但谁也没有打谁。过了一会,就看到钢筋班戴眼镜的带班工人从4楼和5楼之间的模板爬上5楼,脸上流了好多血,罗贞迪的手臂也流了点血,没过多久,公司来人把双方劝开了。当天李传东穿一套草绿色迷彩服。14、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上午,我们木工组在搭木架子时,钢筋工就拉了钢筋模过去,导致我们无法正常搭木架,于是双方就起了纠纷,但当时没有动手打架。到下午14时许,我和罗贞迪、李传东、李某雄、舒某某、张某军六人一起干活,李某雄和张某军在3楼拆模,我们四人在4楼楼顶,我见钢筋组放置在楼顶的钢筋模后,便想到他们提前将这些钢筋拉上来,致使我们无法正常搭木架,于是心里一气火就从其中一个扎好的钢筋模里抽出一根丢在附近。正好被工地上的一名钢筋工看到,他便过来质问我为什么故意破坏他们的钢筋,我就和他吵了几句。后来钢筋工人走了,我就到4楼继续搭木架子。过了一会儿,我听到4楼楼顶传来罗贞迪和人吵架的声音,我走上去看,见罗正跟钢筋组的工头吵架,吵架的内容就是因为我从他们扎好的钢筋模中抽出一根丢掉的事。当时只有罗贞迪和那名工头两人在吵架。李传东、舒某某等人则在附近干活,见此情况,我也上去和工头吵了几句,但双方没有动手。忽然,我就看见钢筋组中那名戴眼镜的工人忽然跑到4楼楼顶,从地上捡起一块方木向罗贞迪丢了过去,打在了罗的身上。罗贞迪被打后便追赶这名戴眼镜的工人,追到了4楼楼顶的边上,我当时站在附近,看见罗贞迪忽然将戴眼镜的工人推倒在4楼和5楼之间的模板里。此时在附近干活的钢筋工人都陆续来到楼顶上,其中一个还持着一根钢筋。罗贞迪追打那名戴眼镜的带班工人时,李传东和舒某某也跟在罗贞迪身后约2至3米左右的距离追上去,后钢筋工和木工也都纷纷围了上去,那被推倒的戴眼镜的钢筋组工人已爬起来站在4楼楼顶上,我见要打起来了,也从地上拿了一根方木围了上去,但钢筋工的工头将我们拦开了,所以并没有打起来。这时我就看见对方那名戴眼镜的钢筋组工人头部受伤流血了。随后我将方木丢在4楼楼顶回去了。15、李某雄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张某军一起在椰风海岸工地正常干活时,听到楼上有人吵架,我仔细一听是我们木工班的人在大声地喊,于是我和张某军从楼下跑了上去,因担心工友同别人打起来,于是我们就从工地上每人顺手拿了一根钢管冲了上去。在楼上见到钢筋班很多人,木工班的李传东、罗贞迪、舒某某、李某某也在其中。我看到钢筋班的班组头上受了伤,流了很多血,而罗贞迪的手臂也受了点伤,当时我很生气就说:你们要想打架我们就下楼单挑。但双方都没有动手,后来公司的人来了,钢筋班的老板就叫钢筋工人都散了,于是我们木工也就都回了宿舍。当天,李传东穿一套草绿色迷彩服。16、张某军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14时许,我正在工地1号楼的3楼搬木材,突然听到5楼的争吵声音很大,于是我上了5楼想看是什么情况,就看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蹲在天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我的几个老乡罗贞迪、舒某某、李某某、李某雄和李传东都站在天台上,还有十多名钢筋工也在上面,我上去时怕被人打,手中拿了一根钢管。17、吴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下午,我们接到一名头部被重创的患者,名字叫杨某某,37岁,大陆籍,他来时已处于昏迷状态,经检查他只在左侧头顶部有一个不规则的挫裂伤口,约3×1.5cm,有活动性渗血。没有发现伤者身上有什么擦拭伤或者其它明显的外伤伤口。18、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下午约15时许,我们医院接到一名头部重创患者,叫杨某某,37岁,经初步检查,他头部有血迹,已凝固,左瞳孔散大固定,右瞳孔正常,诊断是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我没有发现伤者的手脚部位有伤口,就见头顶部偏左的位置有伤口,未见活动性出血,从医生角度看,应当是由钝器造成的。由于伤者伤势严重,卫生院条件有限,我们报120急救中心对伤者进行了包扎伤口的处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传东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月6日15时许,我和罗贞迪、舒某某三人在椰风海岸1栋在建的5层楼面上制模板,李某雄、张某军在3楼楼面上拆模板,李某某在第4层楼面上搭架子。这时有六七个钢筋工人到第5层楼面上扎钢筋,我们就不让他们干,并说要等我们模板先干完,他们再接着绑钢筋。但对方不愿意,后来我们这边就有人将他们吊到第5层楼面的钢筋往第四层楼面丢下去,他们就打电话叫他们钢筋组的老板过来。一会儿,钢筋工的老板(不知姓名)就上来了,责问我们谁将钢筋扔掉的,罗贞迪就说是他扔的,于是两人就争吵起来,这时那些在第4层楼面干活的钢筋工听到争吵后就爬到了第5层楼面上,其中钢筋工的那名带班男子也爬了上来,他一上来就将手中所拿的一块方木向罗贞迪扔打过去,打中了罗贞迪的前身部位,罗被打后就上去要打对方,但对方转身跑开了,罗贞迪就追他,我也跟着罗追了上去,手中拿着我平时干活用的铁锤。我追到罗贞迪身后时,见罗用双手推了一下对方那名带班的男子,带班男子就向4楼的过道倒了下去,我就站在5楼楼面的那堆钢筋旁边,见那名带班男子倒在横梁木板上,双手按在横梁木板上面,一只脚挂在梁上,另一只脚挂空,半蹲在横梁木板上,于是我就蹲下用脚踹了他上身手臂两次,随后我又用手中的铁锤往那名带班男子的头部敲打了一次,这时我看见他的头部流血了,接着我就往回走了。当我回到发生争吵的地方时,钢筋工老板的小舅子持一条方木站在一旁,我又和他发生口角争吵,但都没有动手打对方。这时罗贞迪被对方钢筋工的一名胖一点的男子持一段钢管捅伤了左手的关节处,李某雄就和打伤罗的钢筋工发生争吵并说要单挑。后来木工班的带班和老施工员也来到第5层楼面,双方经过协商,钢筋工就散去了,我们就送罗贞迪去治疗。我当时穿着一套近似草绿色的迷彩服,已被扣押。2、被告人罗贞迪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月6日上午,我们木工曾和钢筋工就谁先施工的问题发生过纠纷,当天下午,木工和钢筋工又一起在工地干活,但他们先扎钢筋的话,我们的木板就不好安上去,而且施工起来也比较危险,于是我们不让对方扎钢筋,但是对方不愿意。下午3时许,我们又为了谁先施工吵闹,李某某就把对方一根准备扎的钢筋丢掉了,引起对方不满。过了一会,钢筋工的老板上来气势汹汹地问:谁把钢筋丢掉的?我当时就说:是我丢的。钢筋工老板就说:你们想打架吗?随后就叫在现场的钢筋工上来,此时我老乡李传东、舒某某也在和对方的人争吵,吵了几分钟后,钢筋工一个戴眼镜的带班工人突然冲上5楼,在楼面上捡了一根方木条二话不说在2米远处直接扔向我,砸在我的腹部,我就冲去用手抓住这个带班工人,他也伸手抓住我,于是二人就互相扭打、拉扯、互推起来,同时不断移动位置,当双方到了五楼西北角边沿处时,戴眼镜的带班工人被我推了一下后就摔向4楼,但他及时抓住了旁边的钢管,于是没有掉下4楼,而是摔倒在4楼楼顶横梁的模板上,于是我就和他自然分开了,我就转身回到原来吵架的地方继续与对方争吵。约一分钟时间,带班工人自己爬上5楼,我见他的头上有血流出,他一上来,就指着我对别人说:他打我。他旁边一个胖子就持手中钢筋朝我身上打,我伸手去拦,结果打在我的左手臂上。双方又为刚才的打闹争吵起来,约过了几分钟,木工班的带班工人也过来,双方说了几句后,戴眼镜的钢筋带班工人就和大部分的钢筋工离开了现场,我也去博鳌卫生院包扎左手臂的伤口。(五)鉴定意见1、琼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海(公)司鉴(医)字(2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杨某勇被他人持铁锤击伤左头顶部,造成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伤后出现深度昏迷,经医院给予开颅去血肿术后,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伤情尚未稳定,因办案需要,初步对伤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该鉴定证明被害人受伤后未当场死亡。2、琼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海(公)司鉴(医)字(2013)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解剖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勇(别名:杨某某)左额顶至左耳廓前侧颞部见一弧形疤痕,疤痕干燥,可触及左侧额颞顶骨缺失。左头顶部见一弧形原始损伤愈合疤痕,长3.0cm,边缘欠齐,该头皮疤痕边缘见挫伤痕迹,大小约为2.5cm×2.0cm,陈旧性表皮脱落;右前额见一条疤痕,长4.0cm,疤痕组织增生平坦,边缘整齐,未见表皮剥脱。经解剖见死者左额颞顶部颅骨缺失,大小为12.0cm×11.0cm,右顶部见一圆形颅骨缺口,直径1.0cm,左额颞顶部头皮下局部淤血并有肉芽组织生长,硬脑膜粘连。左额颞顶部开骨窗处脑组织膨出,脑组织水肿、软化,脑回宽而扁平,脑沟变浅,脑组织切面可见白质明显增宽,质地软,部分脑疝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杨某勇生前头部受钝器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3、琼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海公司法鉴(DNA)字(2013)005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现场勘验提取的9份血迹均为杨某勇所留;依法扣押的李传东铁锤、舒某某铁锤、李某雄的铁锤、李某某的铁锤、李传东的迷彩上衣、李传东的迷彩裤子,未检出人血反应,扩增未获得图谱,无法比对。(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琼海公(刑)勘(2013)0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琼海市博鳌镇椰风海岸小区工地1号楼五楼,东南面是售楼部,西南面为在建中的酒店楼,西北面是椰风海岸小区工地3号楼,东北面是嘉博路。五楼楼顶东北、西南、东南、西北边缘均有模板制成的梁槽,从西南侧、东北侧有模板覆盖的槽梁处,提取遗留血迹9份,黄色安全帽一顶。2、证人辨认《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杨某龙、杨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敖某某于案发时所处的位置及被害人杨某勇于案发时所处的位置。辨认现场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3、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传东于2013年1月7日指认了案发现场,其发现被害人摔倒的位置在五楼西北侧边缘处,与同案被告人指认一致。被告人李传东同时还辨认了案发时其所持的铁锤及所穿的迷彩服。4、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罗贞迪于2013年1月7日指认了案发现场,其与钢筋班带班男子互推扭打并致使该男子摔倒的位置在五楼西北侧边缘处,与同案被告人指认一致。(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证实二被告人的供述取得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东、罗贞迪无视国法,因琐事纠纷持械将被害人杨某勇打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传东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实施人,系主犯,被告人罗贞迪首先追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推倒致其处于危险境地,为被告人李传东打击被害人的头部提供了便利,但对被害人没有继续加害,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综合全案具体情况,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贞迪当庭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经查,案发现场不仅有多名目击证人看见被告人李传东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且被告人也多次供述自己打人的事实,因此,其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传东的辩护人提出李传东的锤子是平面圆形的,与鉴定意见中死者的伤口是弧形接触面工具敲打所致的结论存在矛盾,经查,鉴定意见中关于创口的形成原因仅是致伤工具的一种推断,并非最后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结论是杨某勇系生前头部受钝器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此外,弧形接触面的工具不仅包括立体状的弧形,也可包括平面圆形状的弧形,故鉴定意见与本案提取的作案凶器并不存在矛盾。被告人李传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跌落致死,又未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实,相反,本案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多名证人证言等均能一致证实被害人系头部受钝器损伤致死,并非撞击或跌落损伤致死,故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至于被告人李传东的辩护人提出的李传东不是主犯,不是直接致害凶手等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但该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勇具有过错的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罗贞迪及其辩护人否认案发时罗未将被害人推倒,对于死亡结果不应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孙叙刚已从被害人务工单位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椰风海岸项目部及王又文处获得468000元的赔偿金,已远远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义务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椰风海岸项目部及王又文依法可对本案被告人行使追偿权。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传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二、被告人罗贞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国、孙叙刚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奇志审 判 员 XX金代理审判员 胡丽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铭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审核:符扬撰稿:张奇志校对:邹铭印刷:许泽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印制(共印4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