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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郛与被执行人徐洪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郭郛,徐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郭郛,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执行人徐洪海,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郭郛与被执行人徐洪海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调字第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郛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房屋,剩下的房屋正在异议审查中,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调字第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