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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胡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某彩礼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