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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诉被告邹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邹莉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法定代表人:常江。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延刚,男。被告:邹莉莉,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少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诉被告邹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撤回起诉。诉讼费19366元减半收取,由西安方汇邮政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楼邮政酒店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