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公路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庆彪,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公路机械厂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西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侯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公路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