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麻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麻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