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4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宇与被告王洪军、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宇,王洪军,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4038-1号原告刘占宇,男。被告王洪军,男。被告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宇与被告王洪军、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宇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军撤回对被告王洪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