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民速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段绍明与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绍明;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民速第609号原告:段绍明,男,汉族,1969年3月4日生,云南省瑞丽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栋,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狮岗村口。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王家堆车市。法定代表人:陈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超,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绍明诉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段绍明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段绍明的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绍明撤回对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