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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郧西农商行)住址:郧西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邓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隆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建军,男,生于1964年3月17日,回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农商行诉被告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农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农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郧西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郧西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彭忠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