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明全与被执行人杜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全,杜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全,男,出生于1960年6月16日,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被执行人杜汉华,男,出生于1952年5月24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明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6000元,负担受理费1084元、申请执行费120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882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存款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其未提供,对本院的查证情况予以认可,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