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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国江。委托代理人:范志平。被告: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敏。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海宁远大经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