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利英诉张五妮、张献智、孙若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利英,张五妮,张献智,孙若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卢利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张五妮,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孙若楠(系被告张献智妻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利英诉被告张五妮、被告张献智、被告孙若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利英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