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佟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中共党员。2000年12月至2002年8月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性科科员,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特检科主任,2005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性科主任,2010年10月至今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辩护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贾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利用其担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院综合服务中心特检科主任、男性科主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7月份至2013年间,收受宋某现金5000元、叶某某现金2000元、王某现金5000元、郭某某现金5000元、孙某某现金2000元、刘某某现金2000元、黄某某现金2000元、崔某某购物卡4000元、李某某现金12000元、韩某某现金10000元,共计51000元,为其本人或亲戚朋友做结扎、节育手术提供帮助或开具不宜结扎证明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证人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佟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或购物卡属实并认罪,但辩称:1、我未给肖某某、黄某某、崔某某提供帮助,肖某某一直未去检查,黄某某的朋友王某经检查合格,我不同意帮忙,打电话让黄某某把钱拿回去,但他让我先放着;崔某某给我4000元购物卡,之后我打三次电话让他拿回去,他都没来,说是抽时间去拿,后来这三笔款我均交给纪委工作组了;2、罗庄纪委找我了解的事情,问我有什么事,坦白交代可以在内部解决,我就交代了我收受贿赂的事,还把随身带的收的卡和钱上交给纪委工作组了。辩护人贾艳认为:被告人佟某没有收受肖某某、崔某某、黄某某财物的故意,虽然三笔财物在被告人手中,但一直放在办公室,其也供述曾多次退还一直未退回去,且被告人未给肖某某谋取任何利益,故该三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被纪委调查其同事违法行为传唤到案的,之后主动供述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属于自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某于2002年8月担任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院综合服务中心特检科主任,于2005年8月担任该服务中心男性科主任,于2010年10月后担任该服务中心副主任。被告人佟某自2006年7月份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51000元,为他人出具虚假不宜结扎证明、或为他人做节育手术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7月,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宋某为其亲戚赵某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并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被告人佟某给赵某出具了不宜结扎证明。2.2009年7月,罗庄区金湖花园的叶某某为其朋友魏某某结扎事宜,带魏某某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魏某某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3.2010年4月,罗庄区八块石王某为其朋友周某某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周某某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4.2011年,罗庄区傅庄街道郭某某为其亲戚李某某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给李某某做节育手术时提供了帮助。5.2011年,罗庄区参茬窑孙某某为其亲戚邵某某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邵某某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6.2011年4���,罗庄区花埠圈村肖某某和妻子不想结扎,肖某某找到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经被告人佟某帮助,肖某某之妻没有做结扎手术。7.2012年夏天,罗庄区朱陈北村刘某某为其亲戚于某结扎事宜,找到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于某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8.2013年4月,罗庄区杜三岗村黄某某为其朋友王某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王某(又名)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9.2013年5月,罗庄区盛庄街道崔某某为结扎事宜,找被告人佟某帮忙,送给其面额为1000元的桃源购物卡4张共计4000元,后被告人佟某在应给崔某某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10.被告人佟某于2010年下半年收受李某某替顾某某送的现金1000元,给顾某��出具了不宜结扎证明;于2011年8月收受李某某替亲戚李送的现金3000元,在应给李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于2011年春天,收受罗西街道李某某替王送的现金3000元,为王出具了不宜结扎证明;于2013年4月收受李某某替顾送的现金5000元,在应给顾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11.被告人佟某于2011年夏天收受昆明园小区韩某某替孙送的现金2000元,为孙出具了不适合作节育手术的证明;于2012年年底收受韩某某替亲戚陈送的现金5000元,给陈夫妻二人出具了不适宜做结扎手术的证明;于2013年3月收受韩某某替房送的现金3000元,在应给房做输精管截断术时改做了系扎手术。2013年5月份,为加强罗庄区计划生育工作,罗庄区纪委对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部分人员进行约谈,在未掌握佟某违纪问题的情况下,佟某主动坦白交代了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受贿问题。2013年5月24日,罗庄区纪委将佟某涉嫌受贿一案移交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处理,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将佟某传唤至该院,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已在家人帮助下退清全部赃款51000元。上述事实,有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被告人佟某于何时担任何职务的工作简历,有证人宋某、赵某,叶某某、魏某某,王某、周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邵某某,肖某某,刘某某,于某,黄某某、(王某),崔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李、王、顾,韩某某、孙、陈、房等人关于送给被告人佟某现金或购物卡后,佟某提供帮助的事实的证言,有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佟某受贿案线索系罗庄区纪委移交、佟某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实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佟某在侦查阶段供认收受上述人��所送的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侦查机关自罗庄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中心调取的被告人佟某为上述相关证人出具的不宜结扎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已行男扎手术的节育手术证明通知单,载明肖某某夫妻避孕种类为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被告人供认受贿事实的自书材料,罗庄区纪委关于佟某被约谈时主动坦白交代了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受贿问题的情况说明,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佟某赃款51000元的收据,证实被告人佟某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佟某被纪委约谈时,在未被掌握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供认受贿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有自首情节,且在家人帮助下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收取肖某某、崔某某、黄某某财物的辩解、辩护意见,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关于“主动交代、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责令其到居住社区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佟某已退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尤 洁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