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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池仁东与庄立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仁东,庄立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池仁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被告庄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东与被告庄立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东于2013年12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仁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仁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池仁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