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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廖德甫与宋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居民。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廖某某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