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廖德甫与宋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居民。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廖某某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