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梁衍根、王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衍根;王秀花;侯艳伟;梁某1;梁某2;吴昌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梁衍根,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系死者梁红印之父。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梁红印之母。申请执行人侯艳伟,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梁红印之妻。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200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梁红印之女。申请执行人梁某2,男,201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死者梁红印之子。被执行人吴昌显,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梁衍根、王秀花、侯艳伟、梁某1、梁某2申请执行吴昌显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衍根、王秀花、侯艳伟、梁某1、梁某2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昌显现在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昌显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