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正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忠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宇(受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薛佳(受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张正跃,男,1974年3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正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