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杨鲁群,林宏财,慈溪市银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哲锋,应奕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4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毛伟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7121955。被执行人:林海峰,慈溪市××铸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鲁群,慈溪市××铸件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林宏财,慈溪市××铸件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慈溪市银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林哲锋,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1110133X。被执行人:林哲锋,慈溪市××工具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应奕宙,慈溪市××工具有限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杨鲁群、林宏财、慈溪市银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哲锋、应奕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杨鲁群、林宏财、慈溪市银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哲锋、应奕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4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