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新昌与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徐洪福、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刘文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新昌。被告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口埠镇刘河。法定代表人徐洪福,总经理。被告徐洪福。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栋,总经理。被告刘文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昌诉被告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徐洪福、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刘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