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玉英与郎东霞、张勇、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英,郎东霞,张勇,李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程玉英,女,住珲春市。被告郎东霞,女,住珲春市。被告张勇,男,住珲春市。被告李玉顺,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英与被告郎东霞、张勇、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张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