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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力锻造厂与芮志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力锻造厂,芮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天力锻造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袁浩,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芮志岗,男,194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天力锻造厂与被执行人芮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