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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金执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永立与李保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立,李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金执字第5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立,男,194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租住本市金台区北庵村*组。被执行人李保贤,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金台区综合商业公司职工(已亡)。本院执行的张永立与李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3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其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8日死亡,经被执行人单位协调,申请执行人分得被执行人遗产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