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周竑与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竑,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周竑,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唐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唐,男,汉族,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竑诉被告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9日,原告周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周竑承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