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周利民与符金祥、陈梅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民,符金祥,陈梅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周利民,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旸,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金祥,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陈梅雪,女,汉族,1957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民被告符金祥、陈梅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金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周利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陈梓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